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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学校学生人身安全意外事故防止与解决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解决学员人身安全意外事故,维护学员和院校的合法权利,维护保养一切正常的文化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融合省内具体,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 省内行政区内学员在学校德育课堂教学期内,及其校园内承担管理方法义务的教学楼、场所和别的文化教育教学设备、服务设施内产生的学员人身安全意外事故的防止与解决,可用本规章。
第三条 各个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理应依据分别岗位职责,确保学员生命安全,防止和解决学员人身安全意外事故。院校举办者、院校、学员以及爸爸妈妈或是别的法定监护人理应依规执行相对的义务。
第四条 学员人身安全意外事故的防止理应坚持不懈安全性优先选择、多方面相互配合、一同承担的标准。
学员人身安全意外事故的解决理应合理合法、立即、公布、公平,保证证据确凿、义务确立、解决适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理应提升对学员人身安全意外事故防止与解决工作中的领导干部,催促各有关部门搞好学员人身安全意外事故防止与解决工作中。
文化教育行政机关理应提升对学校学生人身安全意外事故防止与解决工作中的具体指导、管理方法与监管,搞好相关机构、相互配合。
公安机关、道路运输、环境卫生、生产安全监管等主管机构理应在分别的岗位工作职责内,依规搞好学员人身安全意外事故防止与解决工作中。
院校所在城市城镇市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小区)、村(居)民联合会等理应帮助院校和相关部门维护保养校园安全自然环境,帮助搞好学员人身安全意外事故防止与解决工作中。